罪犯万美雄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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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24 10:45:18 打印 字号: | |

      

2023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54

罪犯万美雄,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望月路街道七里山社区2单元1区4栋408室。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0月1日刑满释放。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5)衡中法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美雄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湘刑终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28日起,2016年6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55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万美雄系累犯、毒品再犯,自2018年12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2019年11月11日私藏、使用手机记禁闭一次。经教育后能较好的遵守监纪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9月共计表扬6次,并余166分。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原判法院财产执行终结裁定。根据该犯情形,减刑间隔期为2018年12月至2023年9月,已从严一年九个月,减刑幅度为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美雄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22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