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死)字第31号
罪犯王世民,男,2002年3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泉塘镇高梧村四村民组50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0)湘01刑初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世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2178元(已退赔77240.31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6781.5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2021)湘刑核2708669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2024年1月25日止,2022年3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世民系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以上,自2022年3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重新犯罪。截止2023年12月共记表扬3次,并余514.4分。该犯按规定部分履行财产刑,罚金2万元(已缴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2178元(已退赔100235.6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6781.5元(未赔偿)。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世民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