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85号
罪犯吴四平,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珠璜村新房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3)娄中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吴四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吴四平限制减刑。由吴四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21946.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3200元。吴四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19日起,2015年9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刑更16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四平系限制减刑,故意杀人罪被判十年以上情形,有器质性精神病。自2017年减刑以来,于2018年8月8日因亲情帮教中用杯子摔向其父亲并扬言自杀,被单独关押十天;于2019年6月17日因造谣传谣扣教育改造分50分,严管三个月,于2019年10月13日解除,经警察教育转换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能服从安排。截止2023年9月共计表扬12次,余328分。原判赔偿25146.5元,已履行35000元。根据该犯情形,减刑间隔期已从严十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四平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