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夏晶宇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5-24 10:47:29 打印 字号: | |

      

2023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69

罪犯夏晶宇,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南县人,住广东省增城市荔城街园圃路52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衡中法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晶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夏晶宇丰田小车一台、现金人民币210000元、重约39.5克黄色金属项链一根、重约19.08克黄色金属项链一根、重约62克黄色金属手链一根、重约6克铂金戒指一枚,予以没收。被告夏晶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29日起,2016年9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56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夏晶宇有吸毒史,自2018年12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死缓执行期间曾因使用手机被给予禁闭、扣教育改造900分,但经教育后能较好的遵守监纪监规。因违规情形被退卷6次。截止2023年9月共记表扬12个,并余358.5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800元,已终结本次执行。根据该犯情形,减刑间隔期已从严1年9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晶宇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22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