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66号
罪犯谢荣华,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安乡县人,住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文昌湾围庵2路568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2014年2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3月31日因减刑被释放。
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以(2019)湘01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谢荣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5月27日起,2019年7月3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荣华系累犯、毒品再犯,自2019年7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9月共记表扬九次,并余209分。因财产刑履行情形,已被监区退卷2次,原判财产刑判项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已履行4000元,2021年9月27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执行。根据该犯减刑起始时间,已从严1年2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荣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