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国喜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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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24 10:48:28 打印 字号: | |

      

2023年雁南监狱减()字第27

罪犯徐国喜,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格林路香樟花苑小区3栋508房。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湘01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国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湘01刑初1号之一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起诉。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湘刑终3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徐国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2022年2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国喜自2022年2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2月共记表扬四次,并余57.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国喜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22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