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斌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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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24 10:48:57 打印 字号: | |

      

2023年雁南监狱减()字第29

罪犯杨斌,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两河口村铜家湾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湘12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湘刑核26554570号刑事裁定,核准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2刑初11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23日止,2022年1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斌自2022年1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2月共记表扬四次,并余18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斌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22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