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浩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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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24 10:49:25 打印 字号: | |

      

2023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78

罪犯张浩,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澄潭江镇和家村和家片青龙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2015年4月7日因犯贩卖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8月13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湘01刑初8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浩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浩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7日作出(2019)湘刑终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12日起,2019年9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浩系累犯、毒品再犯,自2019年9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能较好的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2、3、4、5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分别扣劳动考核分2分、2分、1分、1分、2分。截止2023年3月共折计表扬八次,余507分。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部分履行235.71元,2021年11月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1执944号之一裁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湘01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收张浩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根据该犯情形,减刑间隔期(2019年9月23日)已从严一年。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浩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22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