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77号
罪犯郑齐,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金石镇拖栗坪村1组33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潭中刑初字第12号判决,认定被告人郑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91号判决,发回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湘03刑初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郑齐上诉,湖南省高级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湘刑终字第18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26日起,2019年4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74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郑齐,自2020年9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能较好的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考核任务扣劳动改造分1分。截止2023年9月共折计表扬 八 次,并余 586 分。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湖南省湘潭市中院已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终止本次财产执行的裁定。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齐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