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红辉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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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24 10:50:40 打印 字号: | |

      

2023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75

罪犯周红辉,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洪桥镇黄土铺村6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湘04刑初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周红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3月2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7)湘刑核1169951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刑初57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红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7年5月15日起,2017年7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84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红辉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十年以上刑罚,自2019年12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能较好的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7月因“生活琐事殴打他人”扣80分。截止2023年9月共折计表扬 九 次,并余 312 分。原判财产性判项:判处民事赔偿31420元,已履行完毕。根据该犯情形,减刑间隔期(2019年12月20日)已从严九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红辉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22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