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女子监狱减(无)第53号
罪犯曾艳,女,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洪山殿镇咸新村咸新村民组。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2015年10月1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九千元。2017年1月24日减刑释放。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湘13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曾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8年7月10日起,2018年8月14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艳,在一监区六分监区从事机工,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偶有违规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主犯、有吸毒史。截止至2023年6月共获表扬10次,并余405分。该犯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违规4次,具体情形是:2019年3月因擅自超越范围活动扣50分;2019年10月因脱离互监组扣150分;2019年12月因学习时间看小说扣30分;2021年10月因违规给他人汇款扣100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交二万,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5日作出(2023)湘13执57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3)湘13执574号案件的执行。2021年第三批、2022年第二批监区长办公会以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有吸毒史,从严控制减刑为由,暂缓提请减刑。2022年第三、四批监区长办公会以该犯在考核期内有多次重大违规为由,暂缓提请减刑。2023年第一批省局以隐瞒个人财产,悔改表现不好退回减刑。2023年第三批监区合议会以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为由,暂缓提请减刑。该犯服刑期间近两年监内月平均消费为218元。该犯在减刑间隔期间上从严了两年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艳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四年二月七日
附:罪犯曾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