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女子监狱减(无)字第63号
罪犯陈锦,女,199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怀化市人。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6月25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州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锦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湘刑终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6年8月10日起,2016年8月12日交付执行。
2019年1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6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锦,在三监区四分监区从事机工。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有违规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累犯、主犯、重点犯。截止至2023年6月共获表扬11次,并余424分。该犯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共计违规9次,2018年8月出现质量问题未及时纠正扣考核分5分,2019年2月影响警察管理扣考核分30分,2019年5月不符合卫生检查要求扣考核分10分,2019年8月不听从警察指挥扣考核分30分,2020年2月不听从警察指挥扣考核分30分,2020年6月不听从警察指挥扣考核分30分,2021年1月夜值时填写超市购物单违反作息时间规定扣考核分20分,2021年3月不符合卫生检查要求扣考核分10分,2022年12月在劳动时间与劳动现场干与本岗位无关事项(自制鞋垫)扣考核分1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湘31执174号结案通知书,对被执行人陈锦的银行存款1183.24元划拨并上缴国库,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结案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隐瞒、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监内近两年月均消费210元。2022年第四批监区长办公会以该犯系累犯,主犯、考核期内扣分次数多,暂缓提请减刑。本批次间隔期四年九个月,从严了一年九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锦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四年二月七日
附:罪犯陈锦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