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女子监狱减(无)字第60号
罪犯丁盛莲,女,1967年1月1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6)湘12刑初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盛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二万一千九百四十八元。被告人丁盛莲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湘刑终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17日起,2017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
2020年5月1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30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丁盛莲,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工。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至2023年6月共获表扬8次,并余143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二万一千九百四十八元,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12执160号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丁盛莲银行存款人民币二万一千九百四十八元。本批次间隔期三年五个月,从严了五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盛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四年二月七日
附:罪犯丁盛莲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