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女子监狱减(无)字第54号
罪犯黄麦秋,女,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东信集团公司女工宿舍9栋205室。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3)潭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麦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黄麦秋限制减刑,判令被告人黄麦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乾和经济损失共计一万九千七百六十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一复字第19号刑事裁定,核准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潭中刑初字第25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麦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4年10月14日起,2014年11月6日交付执行。
2016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79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麦秋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机工工种。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虽偶有违规扣分,但能在事后积极改正,诚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限制减刑。截止至2023年6月,共获12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并余511分。该犯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违规四次,具体情形是:2017年4月,将课外书籍带入学习课堂,学习不按时出勤或违反课堂纪律扣10分;2018年4月,使用外用药后未及时归还,在治疗过程中不遵照医嘱或违反医院管理规定的扣30分;2021年3月,在车间擅自超越活动范围行动扣50分;2022年7月,在搬运设备时未按操作规程作业,致使机器受损扣2分。民赔一万九千七百六十元,已履行二万元。本批次减刑呈报在间隔期从严一年十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麦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二月七日
附:罪犯黄麦秋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