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米姣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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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27 16:08:47 打印 字号: | |

           

2023年女子监狱减(无)字第68号

罪犯黄米姣,女,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宁县人,住湖南省新宁县。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湘05刑初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米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元英医疗费十六万四千零三十二元、误工费三万一千八百元、护理费一万九千六百五十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七千元、鉴定费三千六百元、交通费二千元、继续治疗费一万七千元,共计人民币二十四万五千零八十二元(含已支付的医疗费九万一千五百一十五元)。刑期自2019年8月27日起,2019年11月21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米姣在四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副工工种,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精神病犯。截止至2023年6月共获表扬6次,1个物质奖励,并余213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二十四万五千零八十二元,已履行十一万四千一百一十五元,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下达(2020)湘0528执650号之二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服刑期间近两年监内消费月均消费195元。间隔期从严了十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米姣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O二四年二月七日

 

 

 

 

 

 

 

附:罪犯黄米姣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