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女子监狱减(无)第72号
罪犯金洪梅,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潜江市人。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8)湘06刑初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洪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金洪梅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19)湘刑终4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3月19日起,2020年4月27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金洪梅,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在担任流水线全检岗位期间,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流水线检验任务。截止至2023年6月共获表扬7次,并余466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6执734号结案通知书,对本院(2018)湘06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金洪梅没收财产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服刑期间近两年月均消费183元。间隔期三年六个月,从严了一年六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洪梅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二月七日
附:罪犯金洪梅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