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小平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5-27 16:09:48 打印 字号: | |

      

2023年女子监狱减(无)字第58

罪犯李小平,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衡东县人。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8)湘05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小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2018)湘刑终3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日起,2018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2022)湘刑更507号决定书准许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撤回2022年女子监狱减(无)字第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小平,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工。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23年7月9日被认定为病犯。截止至2023年6月共获表扬10次,并余331分。2021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共计发生违规1次,具体情况为:2022年9月在监舍搞同性恋,与她犯发生拥抱、掐脸、抹胸的亲密行为扣10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二万元。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2023)湘05执64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小平名下全部财产。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6日作出(2023)湘05执64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该院(2023)湘05执649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服刑期间近两年监内月均消费235元。本批次间隔期四年十一个月,从严了一年十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二四年二月七日

 

 

附:罪犯李小平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