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映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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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27 16:11:12 打印 字号: | |

2023年女子监狱减(无)字第61

罪犯李映君,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郴州市人。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5)郴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映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映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湘刑终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18日起,2016年9月13日交付执行。

2019年1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5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映君,在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机工。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重点犯,“三无”人员。截止至2023年6月共获表扬9次,物质奖励1次,并余560.5分。该犯在考核期内累计违规6次,具体情形为:2020年2月争吵谩骂扣20分,2020年9月打饭时不按规定佩戴身份标示牌扣20分,2021年6月不听从干警指挥违规收款扣60分,2021年12月不听从干警指挥未在指定位置服药扣30分,2022年1月未按规定处理剩饭剩菜扣2分,2022年11月内务卫生差,不符合要求扣1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一万五千四百四十九元。服刑期间近两年监内月均消费108元。本批次间隔期四年九个月,从严了一年九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映君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二年二月七日

 

 

 

 

 

 

 

附:罪犯李映君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