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女子监狱减(无)字第59号
罪犯李玉华,女,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吉安市人。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6)湘02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玉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玉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湘刑终2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4日起,2017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
2020年5月1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30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玉华,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工。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重点犯。截止至2023年6月共获表扬8次,并余193分。考核期内共计发生违规4次,具体情况为:2020年4月打人扣50分,2020年6月夜值时违反作息时间规定扣10分,2022年7月超范围活动去茶水间扣4分,2022年12月不服从警察有关监管改造工作安排(不按规定上厕所)扣2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一万八千一百四十九元六角六分,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19)湘02执128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案。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服刑期间近两年监内月均消费194元。本批次间隔期三年五个月,从严了五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玉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四年二月七日
附:罪犯李玉华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