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林丽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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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27 16:12:10 打印 字号: | |

2023年湖南省女子监狱减(无)字第65号

罪犯林丽娟,女,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广东省惠来县人,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湘12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丽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20年7月24日起,2020年9月25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林丽娟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工工种, 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偶有违规能及时改正,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有吸毒史。截止至2023年6月共获表扬6次,并余429.5分。该犯在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具体情形:2021年9月因在生产区域擅自超越活动范围行动扣20分。从严情形:间隔期从严了一年一个月。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七百三十九元,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2023)湘12执502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院(2023)湘12执502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仍应当追缴。服刑期间近两年监内月均消费204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丽娟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O二四年二月七日

 

 

 

 

 

 

 

 

 

附:罪犯林丽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