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辉荣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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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27 16:12:44 打印 字号: | |

2023年女子监狱减(死)字第16

 

罪犯刘辉荣,女,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新市镇新阳社区槐树屋组。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湘06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辉荣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湘刑核27689874号刑事裁定,核准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初11号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辉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2021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辉荣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副工。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虽有违规行为,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积极改正,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至2023年8月共获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并余421分。该犯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违规二次,具体情形是:2022年4月不听从警察指挥,对抗管教扣5分;2023年7月违反集合等各类集体活动纪律扣2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缴纳。服刑期间近两年狱内月均消费145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辉荣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附:罪犯刘辉荣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