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女子监狱减(无)第50号
罪犯龙艳梅,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台湾省人,住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总工会昌隆世纪908房。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湘01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艳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湘刑终10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肖三中、傅东撤回上诉。刑期自2020年7月7日起,2020年8月25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龙艳梅,在一监区五分监区从事机工,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偶有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至2023年6月共获表扬6次,并余512分。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具体情形是:2021年2月违反集合纪律扣除考核分30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1日作出(2021)湘01执910号之三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9)湘01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没收龙艳梅个人全部财产的本次执行程序。服刑期间近两年来狱内月均消费216元。该犯间隔期从严了一年二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艳梅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四年二月七日
附:罪犯龙艳梅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