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宁嫦娥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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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27 16:16:0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女子监狱减(死)第17号

 

  罪犯宁嫦娥,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洞口县人,住湖南省洞口县醪田镇花桥村13组3号。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湘05刑初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嫦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宁嫦娥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湘刑终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2021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宁嫦娥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主犯,病犯。截止至2023年08月共获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并余249.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宁嫦娥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二月七日

附:罪犯宁嫦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