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谭鸿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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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27 16:16:40 打印 字号: | |

2023年女子监狱减(无)字第56号

罪犯谭鸿,女,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红旗路社区居民委员会长新街21号附10号。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2016年7月2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0)湘01刑初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刑期自2021年3月14日起,2021年4月1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鸿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机工工种。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诚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病犯,有吸毒史。截止至2023年6月,共获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并余58分。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已履行。本批次呈报减刑在间隔期从严六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O二四年二月七日

 

 

 

 

 

 

附:罪犯谭鸿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