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女子监狱减(无)第51号
罪犯谭平品,女,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思聪乡居委会红桥村居委会红桥散户50号。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6)湘02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平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谭平品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湘刑终2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判决。刑期自2017年12月4日起,2017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
2020年5月1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30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平品,在一监区五分监区从事机工,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偶有违规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主犯,有吸毒史。截止至2023年6月共获表扬6次,2个物质奖励,并余127分。该犯在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具体情形是:2020年8月争执推拉扣除考核分30分;2020年9月在车间超越活动范围行动扣除考核分50分;2021年8月违反医院管理规定扣除考核分30分;2022年5月未按规定夜值扣除考核分1分;2022年9月违规夹带、传递信件扣除考核分5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一万零五百零五元七角二分。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19)湘02执1283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服刑期间近两年监内消费月均144元。该犯在间隔期从严五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平品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四年二月七日
附:罪犯谭平品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