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女子监狱减(无)字第69号
罪犯王群英,女,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广东省东莞市。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2018)湘04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群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群英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湘刑终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14日起,2019年6月20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群英,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机工。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有多次违规行为,经干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主犯、重点犯。截止至2023年6月共获表扬8次,并余440分。考核周期内共违规5次,具体情况为:2020年11月夜值中点监舍点购机,未正确履行夜值扣20分; 2021年6月与她犯因琐事发生矛盾,两人互相争执推拉扣10分; 2021年7月替她犯藏匿零食且在干警问话时不如实回答扣20分;2021年12月领用的胶带机放置在无人机位上,且无人管理,未按规定使用设施设备扣10分;2022年8月夜值时闭眼走动,未严格履行夜值职责扣1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五万元。2023年8月30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04执906号结案通知书,被执行人王群英没收财产一案作执行完毕结案。该犯本次减刑间隔期四年四个月,从严二年四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群英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四年二月七日
附:罪犯王群英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