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毅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5-27 16:18:01 打印 字号: | |

      

2023女子监狱减(无)字第74号

罪犯王毅,女,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营盘街社区一责任区学宫街七条巷10号。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1987年3月11日因犯诈骗罪、脱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87年12月21日因犯脱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零四天;2006年10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9年6月刑满释放。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5)邵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毅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王毅、曾柏梁共同退赔被害人孙洪波人民币一千五百二十二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王书柏人民币二百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毅单独退赔被害人孙洪波一千九百二十二万二千一百九十四元八角,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毅、曾柏梁受贿所得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王毅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湘刑终369号刑事判决,驳回王毅的部分上诉。维持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邵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中第一、二项对王毅、曾柏梁定罪及量刑部分的判决及判决的第四项全部内容和第三项中王毅、曾柏梁共同退赔被害人孙洪波、王书柏财物及对依法扣押、查封的涉案财物的处理的内容。撤销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邵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第三项中王毅单独退赔被害人孙洪波人民币一千九百二十二万二千一百九十四元八角的判决。上诉人王毅单独退赔被害人孙洪波人民币一千八百六十二万二千一百九十五元八角。刑期自2016年11月11日起,2017年2月14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毅在六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副工工作,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虽有违规行为,但能慢慢改正,接受教育改造;现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虽身体状况不是太好,但能积极做力所能及之事。该犯系病犯、主犯、累犯;有脱逃史。截止至2023年6月共获表扬12个,1个物质奖励,并余182.5分。在考核周期内违规6次:2017年8月因琐事打人,后经干警制止未发生严重后果扣60分;2017年12月在车间未坚守自己的岗位被干警批评心有不满,对干警批评予以顶撞,并不服从干警要其进办公室谈话要求,在车间造成较坏影响扣30分;2018年3月在监房对她犯的说话方式不满与其争吵且在争吵中动手打了她犯两耳光扣30分;2019年3月在监舍向她犯头上泼水,打击报复他人扣30分;2021年9月在车间因生产琐事与他犯发生争执,先开口谩骂扣30分;2022年1月在车间不听警察指挥。对抗管教,影响警察正常执法扣5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退赔人民币一千七百二十二万元;继续追缴2人受贿所得人民币二百万元;责令单独退赔人民币一千八百六十二万二千一百九十五元八角。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6)湘05执153-10号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6)湘05执153号案件的执行。服刑期间近两年监内月均消费292元。本批次间隔期六年八个月,从严了三年八个月。服刑期间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毅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O二四年二月七日

 

 

 

附:罪犯王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