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女子监狱减(无)第73号
罪犯阳炎香,女,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衡东县人。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衡中法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阳炎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二万一千九百四十八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17日起,2015年9月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阳炎香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虽然腿部患有疾病,行走时有困难,但能认真参加劳动,自从2023年2月调入我监区服刑以来,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6月共获8个表扬,6个物质奖励(其中2个已计提和计发),并余459.2分。在考核周期内,该犯共违规1次:2023年3月8日,罪犯杨玲和何会红中午在监舍内发生争执推拉,中午值班罪犯阳炎香未及时向值班干警反映情况扣2分。民事赔偿二万一千九百四十八元,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4执1315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5)衡中法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服刑期间近两年月均消费157元。本批次间隔期八年一个月,从严了五年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阳炎香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二月七日
附:罪犯阳炎香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