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女子监狱减(无)字第57号
罪犯杨湘萍,女,1977年8月8日出生,瑶族,大学专科文化,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路54号。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湘11刑初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湘萍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追缴被告人杨湘萍的诈骗犯罪所得三千四百一十一万二千九百九十元返还给被害人;依法追缴被告人杨湘萍信用卡诈骗犯罪所得十四万六千二百五十八元三角九分返还给道县农业银行。被告人杨湘萍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湘刑终134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杨湘萍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9年4月23日起,2019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湘萍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辅岗。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虽有违规行为,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积极改正,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三类罪犯。截止至2023年6月共获表扬10次,并余162分。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考核期内,累计违规一次,具体情形是:2020年4月因发错片扣50分(劳动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二万元;依法追缴诈骗犯罪所得三千四百一十一万二千九百九十元返还被害人,未缴纳;依法追缴信用卡诈骗犯罪所得一十四万六千二百五十八元三角九分返还给道县农业银行,未缴纳。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22年11月29日开具关于罪犯杨湘萍刑事判决涉财产刑部分执行情况说明,因罪犯杨湘萍的房产无法处置变现,其涉财产刑部分无法执行到位,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湘11执388号执行裁定,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服刑期间近两年狱内月均消费173元。2022年第四批呈报减刑,监狱长办公会以该犯财产刑履行不积极,对其缓报。2023年第二批呈报减刑,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以该犯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的重大损失未追回,建议监狱不予以报请减刑,监狱长办公会作出对其缓报。本批次呈报减刑间隔期从严了一年五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湘萍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附:罪犯杨湘萍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