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玉南儿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5-27 16:19:56 打印 字号: | |

2023年女子监狱减(无)字第55号

罪犯玉南儿,女,1981年5月5日出生,傣族,文盲,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人,住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曼恩村曼岗组89号。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长中刑一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南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24日起,2016年9月13日交付执行。  

2018年3月2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1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玉南儿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机工工种。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虽偶有违规扣分,但能在事后积极改正,诚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主犯。截止至2023年6月,共获9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已计提和计发2次),并余215.5分。该犯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违规二次,具体情形是:2018年6月,在学习、培训或集体活动中态度消极扣20分;2021年4月,在监舍擅自与他犯传递物品扣100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6日作出(2023)湘01执1019号之二执行裁定,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收玉南儿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情形的,应当追缴。服刑期间近两年狱内月均消费为190元。本批次减刑呈报在在间隔期从严二年七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南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O二四年二月七日

 

 

 

 

 

附:罪犯玉南儿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