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女子监狱减(无)字第70号
罪犯张环,女,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湘02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刑期自2020年11月20日起,2021年2月3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环,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辅岗。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偶有违规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主犯、重点犯。截止至2023年6月共获表扬5次,并余556分。考核周期内共违规1次,具体情况为:2021年12月质检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扣20分。该犯本次减刑间隔期2年8个月,从严8个月。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未履行,2021年12月22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2执15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6月至2023年6月月均消费196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四年二月七日
附:罪犯张环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