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女子监狱减(无)第49号
罪犯张延艳,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住湖南省怀化市城北机务段西村5栋503室。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湘12刑初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延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张延艳与同案人尹银香、潘启平、曾桂秀共同退赔被害人向延华人民币一万三千八百八十元;与同案人尹银香、潘启平共同退赔被害人熊金平人民币一万二千八百元。刑期自2017年11月3日起,2017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延艳,在一监区五分监区从事机工,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偶有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主犯,有吸毒史。截止至2023年6月共获表扬12次,并余139分。该犯在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具体情形是:2019年3月分监区集中训话时未关闭设备开关扣除考核分20分;2020年9月违私自带零食到车间扣除考核分50分;2021年1月学习态度不端正扣除考核分10分;2022年7月虚报完成量扣除考核分5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退赔人民币二万六千六百八十元,已履行人民币八千零六十元。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2023)湘12执494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23)湘12执494号案件的执行。2021年第二批、第三批和2022年第一批监区长办公会以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为由暂缓提请减刑。该犯间隔期从严二年十一个月。因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延艳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四年二月七日
附:罪犯张延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