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钟牡丹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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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27 16:21:37 打印 字号: | |

2023年湖南省女子监狱减(无)字第67号

罪犯钟牡丹,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五华县人,住广东省五华县。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长中刑一初字第000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牡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钟牡丹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湘刑终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20日起,2017年5月16日交付执行。

2018年12月1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50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钟牡丹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工工种,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偶有违规能及时改正,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主犯,有吸毒史。截止至2023年6月共获表扬13次,1个物质奖励,并余360.5分。2019年度改造明星奖励30分,2019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50分,202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50分。该犯在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具体情形:2018年8月因在车间中午午休时擅自离开机位扣20分,2021年12月因在车间用机位上的固定剪刀理发扣20分,2022年8月因晾晒西瓜皮自制食品扣4分。从严情形:间隔期从严了一年十个月。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湘01执9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5)长中刑一初字第00069号刑事判决书中涉财产刑内容的执行。裁定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况的,应当追缴。服刑期间近两年监内消费月均206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牡丹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O二四年二月七日

 

附:罪犯钟牡丹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