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曾祥浩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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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27 16:24:43 打印 字号: | |


2023年娄底监狱减(死)字第53号   

 

罪犯曾祥浩,男,200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鼎城社区居委会康乐园二巷2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湘01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该犯限制减刑。并赔偿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8781元。宣判后,法定期间内该犯未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湘刑核46955856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11月16日止,2021年12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虽有数次违规,但经过民警教育后,该犯表示认识到自身错误,两年考验期内未故意犯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改造中,服从安排,从事数据线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的完成了监区下达的劳动生产任务。经考核,截止至2023年10月,该犯现累计考核分折合表扬3个。期内共扣19分,其中,2022年4月23日因与黄犯发生口角并打架,扣监管5分;2022年8月6日因在车间不按规定服药,扣监管2分;2022年11月14日因不按规定上厕所,扣监管2分;2023年1月11日,因与王犯争吵并推拉,扣监管2分;2023年4月2日因出工违规携带水杯,扣监管2分;2023年5月25日因与罗犯打架并辱骂,扣监管5分;2023年7月24日在车间“偷货”扣劳动5分;2023年8月14日因在车间不按规定随地大小便,扣监管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祥浩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3月28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