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梁育青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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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27 16:32:42 打印 字号: | |


2023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66号   

 

罪犯梁育青,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六亩塘镇坪上村梁家组。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娄中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14年10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905号刑事裁定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但因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多次违反监规监纪。在管教民警的耐心教育下,该犯近两年来基本上能服从管教以及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虽有欠产,但经教育后该犯能服从分监区管理民警安排,在数据线的生产劳动中基本上能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期间,2017年2月在乱走扣5分,2017年3月在车间打架扣50分,2018年2月收工下蹲时未脱帽扣5分,3月早点名未到位扣10分,6月收工监舍点名不到位扣10分,2018年11月出工拖拉扣10分;2019年12月与同犯发生争吵扣20分,2021年4月长期抗劳,严管扣100分。截止到2023年6月份,该犯累计9个表扬37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且有多次违规扣分,减刑间隔从严控制,我狱在三年基础上从严了3年8个月方启动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育青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11月21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