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潘立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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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27 16:35:54 打印 字号: | |


2022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83号   

 

罪犯潘立,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仫佬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桥头社区地菜屯4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邵中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99号刑事判决,上诉人潘立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上诉人潘立限制减刑。2015年1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1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58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为限制减刑犯,自上次减刑以来,有多次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经考核,截止至2022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13个表扬,余207.5分。期内共扣教育改造160分,无奖分记录。2017年11月30日,该犯因与他犯打架扣教育改造80分;2018年1月20日,该犯因早出工时在车间吸烟扣教育改造50分;2019年10月15日,该犯因未戴胸卡扣教育改造30分。2022年,该犯履行财产性判项7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立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2年11月28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