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军强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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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27 16:37:57 打印 字号: | |


2023年娄底监狱减(死)字第55号   

 

罪犯王军强,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许昌县人,住河南省许昌县榆林乡岭西王村14组。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作出(2016)湘04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以该犯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犯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湘刑终2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3年4月3日交付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2023年4月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军强死缓考验期2021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18日止的时间里在衡阳县看守所羁押,羁押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该犯自入我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管理民警安排,较好地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截止至2023年10月该犯累计奖励分0个表扬,余555分。期内无扣分记录。有衡阳县看守所证明、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军强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3月28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