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晓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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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28 10:59:56 打印 字号: | |

2023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15号

罪犯李晓明,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押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湘10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晓明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执行10000元,已执行终结),追缴犯罪所得1509.64万元返回给各被害人及被害单位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晓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湘刑终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19年5月15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表现情况一般;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从事打扎岗位,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截止2022年10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七次余360分;2022年第三批呈报减刑省监狱管理局退卷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总体改造表现一般,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晓明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6日附:罪犯李晓明卷宗材料共1卷2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