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长平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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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28 11:04:58 打印 字号: | |

     

        2023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77号

罪犯刘长平,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湘04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长平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本次执行1200元,已执行终结)。被告人刘长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湘刑终4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6月22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7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六次,并余47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长平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

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 月11 日

 

附:罪犯刘长平卷宗材料共1卷2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