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邓双平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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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6-28 10:33:1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死)第3号

 

  罪犯邓双平,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湘04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邓双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邓双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781.5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定期限内未发生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2021)湘刑核2103523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1月7日起至2024年1月6日止,2022年3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双平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死缓执行期内无故意犯罪。本考核周期内有一次违规:2022年12月1日违反出工队列秩序扣2分,截止2024年1月6日表扬3次,并余351.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案于2024年2月1日至2月6日在监狱公示时未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双平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2月28日

附:罪犯邓双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