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死)第2号
罪犯付胜华,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宁乡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湘01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胜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未发生上诉、抗诉。2021年11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刑核6392766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执行期间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2021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付胜华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一次违规:2022年2月17日在监舍殴打他犯扣100分,并于2022年2月17日至5月17日被严管。截止2023年12月28日表扬2次,并余368.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由于该犯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湖南省岳阳监狱住院。本人无法书写悔罪书,监区出具了情况说明于案卷中。本案于2024年1月23日至1月29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胜华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8日
附:罪犯付胜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