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死)第8号
罪犯黄炳根,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醴陵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2012年11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1月24日刑满释放。系毒品再犯,有前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19)湘02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炳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炳根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湘刑终3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止,2022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炳根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但本考核周期内有二次违规:2022年6月26日该犯不制止并不报告同犯梁均和脱离互监组行为扣20分;2022年7月18日内务管理较差,不符合卫生要求扣1分;截止2024年1月19日表扬4次,并余90.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案于2024年2月23日至2月29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炳根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3月18日
附:罪犯黄炳根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