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死)第4号
罪犯杨帆,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湘05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由被告人杨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8781.5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人杨帆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2021)湘刑终2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止,2022年2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帆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截止2024年1月10日表扬3 次,余 432.4 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案于2024年2月1日至2月6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帆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2月28日
附:罪犯杨帆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