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 39 号
罪犯朱梅军,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宝塔山社区钟山里64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1991年7月因运输、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1年11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2年10月在服刑期间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11月20日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5)长中刑一初字第0007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湘刑终2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2月24日入监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较能认罪悔罪,期内有数次违规,但在民警批评教育后,认错态度良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数据线生产,遵守劳动纪律,较好的完成了监区下达的劳动生产任务。经考核,截止至2023年3月,该犯现累计考核分折合表扬12个,考核分余557.2分;期内共扣60分,其中,2017年10月11日因与简犯争吵推拉,扣教育10分;2020年6月16日因与他犯争吵并动手扣教育30分;2021年4月6日因与李犯发生争吵,该犯辱骂李犯,被李犯殴打,扣教育2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毒品再犯,有三次判刑且多次劳动教养,我狱对其减刑从严控制,2020年呈报减刑时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不同意,2022年呈报减刑时检察意见不同意,到本次减刑间隔已经六年六个月,从严了三年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梅军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 8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