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伟河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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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28 11:47:10 打印 字号: | |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死)字第3

 

罪犯陈伟河,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陆丰市人,住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菜园寨寨前巷16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8)湘

04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伟河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被告人陈伟何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1220日作出2019)湘刑终393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83日作出2020)最高法刑核659127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河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2023年

12月15日止,2022年3月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

 

下:

罪犯陈伟河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截止

 

2023年12月累计表扬3次,并余42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伟河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2日

 

 

 

 

 

 

 

 

 

 

 

 

 

 

 

 

 

 

 

 

 

 

 

 

 

附:罪犯陈伟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