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勇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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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28 11:48:09 打印 字号: | |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死)字第2

 

罪犯陈勇,男,19872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岘乡更楼村五桂组。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2005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6年4月

11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6)湘

04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未缴纳)。被告人陈勇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湘刑终2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

11月8日起至2023年11月7日止,2023年4月2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

 

下:

罪犯陈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截止

 

2023年11月表扬0次,并余69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勇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2日

 

 

 

 

 

 

 

 

 

 

 

 

 

 

 

 

 

 

 

 

 

 

 

 

 

附:罪犯陈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