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无)第83号
罪犯蔡述清,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住四川省开江县天师镇朱家坝村2组80号。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述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7年10月19日起,2017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蔡述清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车缝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考核期内扣分2次,评优2次:2020年10月私藏香烟扣80分、12月不服从警察管理在车间睡觉扣40分,2021、2022年优秀生产能手。截至2023年9月,累计12个表扬余687.7分。分监区于2023年12月2日启动该犯减刑,达到法定条件后延长2年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述清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2日
附:罪犯蔡述清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