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无)第80号
罪犯曾强,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羊角塘镇白沙溪村曾家村民组36号。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9)湘02刑初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直接经济损失52360.47元。被告人曾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20)湘刑终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驳回上诉人曾强的部分上诉,维持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2刑初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曾强故意杀人定罪部分的判决和第二、第三、四项的判决。二、撤销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2刑初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曾强故意杀人罪量刑部分的判决。三、上诉人曾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20年7月3日起,2020年7月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强,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评优2次:2021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22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3年09月表扬7次,并余221分。分监区于2023年12月3日启动该犯减刑,达到法定条件后延长5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强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2日
附:罪犯曾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