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无)第68号
罪犯冯义罗,男,2001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长塘镇车轮村段头组32号。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作出(2019)湘06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义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一万二千元;共同民事赔偿82714.99元(裁定执行完毕)。被告人冯义罗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19)湘刑终4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冯义罗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主犯。刑期自2020年7月29日起,2020年8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9月累计考核记6个表扬余544分。考核期内评优1次:2022年度被评为生产技术能手。分监区于2023年11月25日启动该犯减刑,达到法定间隔期后延长3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义罗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2日
附:罪犯冯义罗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