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无)第84号
罪犯龚伟,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沅古坪镇长潭村。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18日被这究竟是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22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吸食毒品违法行为,于2010年12月22日被这究竟是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于2011年6月3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两年。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张中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龚伟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4216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复字第3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24日起,2014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102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死缓期内重大违规2次:2015年12月私藏MP4扣20分并记警告、2016年3月私藏充电器扣5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2016年8月值班睡觉扣2分、2016年12月私藏未标识衣服扣5分、2017年11月劳动改造扣13分、2022年3月违反作息时间规定扣1分,评优2次:2018、2019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截至2023年9月,累计16个表扬余651.5分。分监区于2023年12月6日启动该犯减刑,达到法定条件后延长2年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2日
附:罪犯龚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